典当行业

审批五要素

一、公司名称
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二、注册资本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需提交验资报告。

三、股权结构
典当行股东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即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四、股东资质
1.法人股东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满3年,有纳税记录;
(2)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经营管理规范、资本实力雄厚、财务状况稳健、持续经营能力;
(3)有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2.自然人股东符合以下条件:
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
3.股东承诺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五、董监高资质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