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条件
 
一、注册事项
海南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前置审批,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文件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
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99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156号)
 
三、申请条件
(一)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3)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4)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四、备案申报材料
1.申请材料用标准A4纸张打印(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按下列顺序用活页装订,一式三份,文件格式参考附件1:
(1)封面及目录;
(2)设立申请报告;
(3)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表;
(4)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非强制)
(5)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建议,非强制)
(6)经各股东签字或盖章的章程草案;
(7)经办人员授权委托书;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9)验资报告;
(10)股东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信用记录报告和个人简历;法人股东提交经审计的近两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含)以上股份的股东资信证明,证明股东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具有持续出资能力;
(11)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分支机构总经理,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任职陈述书;守法尽责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未来履职计划;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召开出资人会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12)营业场所证明,包括房产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
(13)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外商投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